首页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9年) 第七章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9年) 第七章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中国保监会对保险机构的监督管理,采取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十条 保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可以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第六十一条 中国保监会对保险机构的现场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第六十二条 中国保监会对保险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保险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并按中国保监会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材料。 第六十三条 中国保监会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现场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和检查通知书。 第六十四条 保险机构出现频繁撤销分支机构、频繁变更分支机构营业场所等情形,可能或者已经对保险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的,中国保监会有权根据监管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第六十五条 中国保监会有权根据监管需要,要求保险机构进行报告或者提供专项资料。 第六十六条 保险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送营业报告、精算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偿付能力报告、合规报告等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第六十七条 保险公司的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的重大决议,应当在决议作出后3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 中国保监会有权根据监管需要,对保险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其就保险业务经营、风险控制、内部管理等有关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六十九条 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 第五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