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9年)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 保险机构出现频繁撤销分支机构、频繁变更分支机构营业场所等情形,可能或者已经对保险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的,中国保监会有权根据监管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要求保险机构在指定时间内完善分支机构管理的相关制度;

询问保险机构负责人、其他相关人员,了解变更、撤销的有关情况;

要求保险机构提供其内部对变更、撤销行为进行决策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出示重大风险提示函,或者对有关人员进行监管谈话;

依法采取的其他措施。

保险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及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