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章程指引(2017年) 2. 保险公司章程指引(2017年) 2. 2. 股份结构表样式如下: “公司股份结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有股份(股) 占总股本比例 1 2 ┇ ┇ ┇ ┇ 合计 ” 第二节 股份增减 八、 公司章程须载明“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按照《公司法》、中国保监会及其他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和本章程约定的程序办理”。 九、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可在章程中就公司新增资本时,原股东是否可优先按照实缴的股份比例认缴出资作出规定。 十、 公司章程应载明“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上报中国保监会批准并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十一、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中国保监会及其他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以及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情形、方式等内容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 第三节 股份转让 十二、 公司章程须载明“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但必须符合中国保监会及有关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和本章程约定”。 十三、 公司章程须载明“股东转让公司股份应当依法办理股份转让的相关手续,并应自股份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公司”。 十四、 公司章程须载明“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购买本公司股份提供借款、担保等形式的财务资助”。 十五、 公司章程应明确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的限制转让期限,相关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相关规定。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十六、 公司章程应载明股东享有的权利。股东的权利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十七、 公司章程须载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者本章程约定,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股东有权直接向中国保监会反映问题”。 十八、 公司章程应规定股东承担的义务。股东的义务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十九、 公司章程须载明如下条款: 二十、 公司章程应载明“公司的股东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一、 公司章程应载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其他股东负有相关义务的如下条款: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二十二、 公司章程应明确股东大会的职权。除《公司法》规定的内容外,股东大会的法定职权至少应包括: 二十三、 公司章程应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载明股东大会会议制度的相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会议召集、提案和会议通知、会议召开、表决和决议、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 二十四、 公司章程应明确股东大会召开方式,并须载明“应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二十五、 公司章程应规定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其递补顺序、会议召集具体程序等有关会议召集的内容。 二十六、 公司章程须载明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如下条款: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二十七、 公司须按照《公司法》、监管规定并结合公司自身情况在章程中规定股东大会提案与通知的相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提案和通知的必备内容及要求、提案人资格、通知时限以及选举董事、监事提案的特殊要求等。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二十八、 公司须按照《公司法》、监管规定并结合公司自身情况在章程中规定股东大会召开的相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出席要求、会议主持人及其递补顺序、会议召开程序、会议记录等。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二十九、 公司章程须明确应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特别决议通过的具体事项。 1. 目录 第二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