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章程指引(2017年) 二十二、

二十二、 公司章程应明确股东大会的职权。除《公司法》规定的内容外,股东大会的法定职权至少应包括:

“1.对发行公司债券或者其他有价证券及公司上市作出决议;

修改本章程,审议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对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对聘用、解聘为公司财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审议批准公司设立法人机构、重大对外投资、重大资产购置、重大资产处置与核销、重大资产抵押等事项;

审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者本章程约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