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章程指引(2017年) 十六、

十六、 公司章程应载明股东享有的权利。股东的权利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1.按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提名董事或者监事的权利;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依法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依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股东名册记载及变更请求权;

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者本章程约定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