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章程指引(2017年) 十八、

十八、 公司章程应规定股东承担的义务。股东的义务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1.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章程;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入股资金和持股行为应当符合监管规定,不得代持和超比例持股;

除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偿付能力达不到监管要求时,股东应支持公司改善偿付能力;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产生关联关系时,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交书面报告;

应当向公司如实告知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在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以及变更后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情况书面通知公司,并须履行监管规定的程序;

所持公司股份涉及诉讼、仲裁、被质押或者解质押时,应当于前述事实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公司应当将相关情况及时通知其他股东;

股东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破产、关闭、被接管等重大事项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公司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及其他重大事项发生变化时,应当于前述事实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服从和执行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

在公司发生风险事件或者重大违规行为时,应当配合监管机构开展调查和风险处置;

股东质押其持有的保险公司股权的,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利益,不得约定由质权人或者其关联方行使表决权;

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章程约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