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五章 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五章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按保险企业会计制度,完整、真实、准确地记录、报告大病保险业务经营情况。 第三十条 保险公司应按照“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要求,原则上应在总公司或省级分公司开设独立的大病保险业务收入账户和赔付支出账户,当地政府另有要求的除外。应严格按照账户用途和类…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按照收付费管理相关要求,对大病保险业务实行非现金给付,确保大病保险资金安全。 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对大病保险合同进行风险测试,判断是否承担重大保险风险,在会计处理上确定属于保险合同还是受托管理合同。 第三十三条 大病保险经营管理费用按照费用属性分为专属费用和共同费用。 第三十四条 大病保险业务不得产生业务手续费、佣金、中标服务费、礼品费、业务招待费、与大病保险业务不直接相关的宣传费等,政府采购或指定代理机构所规定费用除外。保险公司不得给予… 第三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建立大病保险业务内部监督检查机制,每个会计年度对大病保险业务至少进行一次财务检查。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