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保险公司应按照“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要求,原则上应在总公司或省级分公司开设独立的大病保险业务收入账户和赔付支出账户,当地政府另有要求的除外。应严格按照账户用途和类型划拨和使用资金,不得用于大病保险业务之外的其他用途。

业务收入账户用于大病保险业务相关的收款事项,包括保费收入、共保业务收款、亏损补贴等,以及本账户的银行结算费、函证费、账户管理费支出。

赔付支出账户用于除大病保险经营管理费用以外的付款事项,包括赔付支出、共保业务付款等,以及本账户的银行结算费、函证费、账户管理费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