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 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 大病保险业务不得产生业务手续费、佣金、中标服务费、礼品费、业务招待费、与大病保险业务不直接相关的宣传费等,政府采购或指定代理机构所规定费用除外。保险公司不得给予或者承诺给予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