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2013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受到行政处罚和接受违法行为调查的“申请人”指本级机构,不包括其下辖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上级直接管理机构是指对拟设分支机构实际履行管理职能的上一级保险机构。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