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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2013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在计划单列市设立分支机构,参照其在各省设立分支机构执行。 第三十二条 相互制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保险公司设立专属机构的,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受到行政处罚和接受违法行为调查的“申请人”指本级机构,不包括其下辖分支机构。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现行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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