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9号:保险集团(2021年) 第二章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9号:保险集团(202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资本计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保险集团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规定定期评估整个集团层面的固有风险状况和资本充足水平,评估范围包括本规则第三条所定义的保险集团所有成员公司。 第十二条 保险集团的偿付能力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第十三条 保险集团最低资本和实际资本的计量应充分考虑保险集团内相互持股、资产转让等关联交易因素,避免资本重复计算。 第十四条 混合型集团偿付能力评估的原则、方法和要求适用本规则,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节 最低资本 第十五条 保险集团的最低资本由三部分组成: 第十六条 保险集团可资本化风险最低资本的计算公式如下: 第十七条 在计算保险集团最低资本时,保险集团成员公司应按下列方法计算最低资本: 第十八条 计算保险集团的可资本化风险最低资本时,应剔除合营的受监管公司中非本集团持股部分所对应的最低资本。合营企业的最低资本中非本集团持股部分,等于非本集团成员公司在合营… 第十九条 若有证据表明,合营企业出现资本不足时,由保险集团承担全部资本不足,则在计算保险集团最低资本时,不得扣除非本集团持股部分所对应的最低资本。 第三节 集团特有风险最低资本 第二十条 保险集团应按照本规则对集团层面特有风险计量最低资本,包括风险传染最低资本和集中度风险最低资本。 第二十一条 集团层面风险传染最低资本和集中度风险最低资本,采用综合因子法计量,计算公式如下: 第二十二条 保险集团风险传染最低资本等于集团内部担保风险最低资本与除内部担保外的其它内部交易风险最低资本之和。 第二十三条 保险集团内部担保风险最低资本的风险暴露为集团成员公司之间重大担保余额超过保险集团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20%的部分,基础因子RF0=0.1。 第二十四条 保险集团除内部担保外的其它重大内部关联交易风险最低资本的风险暴露为其过去12个月累计交易额超过保险集团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20%的部分,基础因子RF0=0.1… 第二十五条 保险集团集中度风险最低资本包括交易对手集中度风险最低资本、行业集中度风险最低资本和客户集中度风险最低资本,计算公式为: 第二十六条 交易对手集中度风险的风险暴露为保险集团按照财政部2009年发布的《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口径下,持有的单一交易对手资产的账面价值超过集中度… 第二十七条 保险集团交易对手集中度风险的基础因子RF0赋值如下: 第二十八条 保险集团交易对手集中度风险最低资本应当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交易对手: 第二十九条 行业集中度风险的风险暴露为保险集团按照财政部2009年发布的《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口径下,投资于单一行业的资产账面价值超过保险集团总资产… 第三十条 行业集中度风险基础因子RF0=0.05。 第三十一条 保险集团应当按照以下原则确定行业分类: 第三十二条 客户集中度风险的风险暴露为保险集团按照财政部2009年发布的《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口径下,来自某一客户的收入(包括保费收入、手续费收入、… 第三十三条 客户集中度风险基础因子RF0=0.1。 第三十四条 保险集团对集团化经营所产生的风险分散效应减提最低资本。具体标准另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 保险集团应当根据银保监会对其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的评估结果计算相应的控制风险最低资本。 第三十六条 保险集团附加资本的具体标准另行规定。 第四节 实际资本 第三十七条 保险控股型集团应当采用合并报表法评估实际资本,即以集团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计算保险集团的实际资本。 第三十八条 保险控股型集团应当以财政部2009年发布的《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为基础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的所有者权益为基础,考虑下列调整项目计算实际资本: 第三十九条 非保险控股型集团和混合型集团应当采用减项合并法评估实际资本,计算公式如下: 第四十条 非保险控股型集团和混合型集团的保险成员公司的实际资本应按银保监会相关规定计算;非受监管成员公司的实际资本为其净资产。 第四十一条 非保险控股型集团和混合型集团的成员公司之间重复计算的资本,是指因保险集团成员公司之间进行资本投资或转让资产而重复计入集团整体实际资本的资本。 第四十二条 集团成员公司之间资本投资重复计算的资本金额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第四十三条 保险集团成员公司之间转让资产的资本调整金额不得低于下列第(一)项减去第(二)项的差额: 第十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