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9号:保险集团(2021年) 第二章 资本计量 第一节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9号:保险集团(2021年) 第一节 第二章 资本计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保险集团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规定定期评估整个集团层面的固有风险状况和资本充足水平,评估范围包括本规则第三条所定义的保险集团所有成员公司。 第十二条 保险集团的偿付能力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第十三条 保险集团最低资本和实际资本的计量应充分考虑保险集团内相互持股、资产转让等关联交易因素,避免资本重复计算。 第十四条 混合型集团偿付能力评估的原则、方法和要求适用本规则,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