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9号:保险集团(2021年) 第二章 资本计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9号:保险集团(2021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资本计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保险集团的偿付能力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等于保险集团的核心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率。 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等于保险集团的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率。 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