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9号:保险集团(2021年) 第四章 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 第五节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9号:保险集团(2021年) 第五节 第四章 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 第五节 集中度风险 第八十九条 保险集团应当明确集中度风险的牵头管理部门,负责管理集团整体的集中度风险,并统筹指导主要成员公司的集中度风险管理工作。 第九十条 保险集团应当建立健全集中度风险管理体系,有效识别、计量、管理和防范集团及各成员公司层面的集中度风险。 第九十一条 保险集团的集中度风险管理,应至少包括以下维度: 第九十二条 保险集团应当建立交易对手评估和管理制度,包括: 第九十三条 保险集团应当建立投资资产的行业集中度风险管理制度,包括: 第九十四条 保险集团应当建立客户集中度风险管理制度,包括: 第九十五条 保险集团应当建立集团保险业务和非保险业务集中度风险监控体系,至少包括: 第九十六条 对保险集团偿付能力或流动性产生实质威胁的集中度风险,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向母公司董事会、相关专业委员会和高级管理人员报告。 第九十七条 保险集团集中度风险牵头管理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向保险集团高级管理层和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集中度风险的评估及管理情况。 第八十八条 目录 第八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