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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9号:保险集团(2021年) 第九十五条

第九十五条 保险集团应当建立集团保险业务和非保险业务集中度风险监控体系,至少包括:

定期评估整个集团保险业务集中度情况;

定期评估整个集团非保险业务集中度情况;

按照地域、客户、风险类别等维度设定风险限额,并根据风险限额对相关业务和成员公司进行监控;

定期对巨灾等重大风险进行分析预警并采取防范措施;

其他防范保险业务和非保险业务集中度风险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