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3号:流动性风险(2021年) 第二章 流动性风险管理 第三节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3号:流动性风险(2021年) 第三节 第二章 流动性风险管理 第三节 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结合公司实际,运用适当的方法、工具和模型,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维持充足的流动性水平以满足各种资金需求和应对不利的市场状况。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自身业务结构及风险特征,识别和关注可能引发流动性风险的重大事件,及时分析其对流动性水平的影响。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识别、评估和监测保险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等风险对公司流动性水平的影响,防范其他风险向流动性风险转化。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传统保险账户、分红保险账户、投资连结保险账户、万能保险账户流动性水平的计量和监测,及时识别和控制流动性风险。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日常现金流管理,合理安排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融资活动等各类现金流,确保有充足的流动性履行各项支付义务。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日常现金流管理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在制定业务发展计划、销售新产品和开展各项保险业务活动前,应当充分考虑公司的流动性状况,评估其对公司流动性的影响,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评估和管理下列保险业务活动对公司流动性风险状况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在制定投资策略和投资计划时,应当考虑公司的流动性状况,充分评估投资活动对公司未来流动性水平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投资管理至少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融资管理,确保公司可以用合理的成本及时获取资金,满足流动性需求。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融资管理至少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评估再保险业务对流动性风险的影响,加强再保险业务现金流的管理,并合理利用再保险工具,缓释重大保险事故可能引发的流动性风险。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定期进行现金流压力测试,在基本情景和压力情景下,对公司未来一段时间内的流动性风险进行前瞻性分析和评估。 第三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本规则附件1建立现金流压力测试模型,使用审慎合理的假设。保险公司应定期评估各项假设,根据需要进行修正,并保留书面记录。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有效的流动性应急计划。流动性应急计划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综合考虑业务发展及市场变化等因素,定期评估流动性风险管理机制和制度的有效性,必要时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