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3号:流动性风险(2021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评估和管理下列保险业务活动对公司流动性风险状况的影响:
业务发展计划的重大调整;
销售新产品或停售现有产品;
开发或调整销售渠道;
制定分红保险的分红政策、万能保险的结算利率等;
退保、赔付、保单质押贷款等因素的变化情况
其他可能对公司流动性风险状况产生影响的保险业务活动。
业务发展计划的重大调整;
销售新产品或停售现有产品;
开发或调整销售渠道;
制定分红保险的分红政策、万能保险的结算利率等;
退保、赔付、保单质押贷款等因素的变化情况
其他可能对公司流动性风险状况产生影响的保险业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