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2015年)
发布机关
保监会
效力
现行有效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
根据2015年4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作出的修改,“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
一、
中国保监会及各保监局不得受理已取消项目的申请。已经受理的申请,应继续做好相关工作。
二、
取消事项及改为后置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其后续管理措施,按照《中国保监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及后续管理措施表》(详见附件1)执行。
三、
请各保监局收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辖内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国外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保险行业协会,并按照《中国保监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附件:1.
保监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及后续管理措施表
2.
保监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18项)
附件1
注:
本表“设定依据”所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条文均为2015年4月24日修正前的条文。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