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2015年)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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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纪机构动用保证金审批
取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24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未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不得动用保证金。”
动用保证金应符合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规定动用的条件,并在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保监局书面报告。
保险经纪机构动用保证金审批
取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24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未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不得动用保证金。”
动用保证金应符合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规定动用的条件,并在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保监局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