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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2015年)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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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核准

取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22条:“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的代理从业人员、保险经纪人的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

一是各保监局不再受理保险经纪从业资格考试报名,不再颁发《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二是继续进行执业登记管理。为确保行业组织和市场主体对从业人员进行有序管理,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执业前,所属机构应当在保监会指定的信息系统进行执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