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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2015年)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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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机构设立审批

改为后置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19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92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外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适用本规定。”

调整申请人申请材料,不再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和“住所证明文件”,要求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文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