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章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章 第二章 保安培训机构设立 第四条 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五条 申请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填写《保安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 第六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收到上述申请资料后,应当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第七条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审查意见后,应当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第八条 对已经受理的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下列资料进行可行性和真实性审查,并对培训机构的校园、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现场考察: 第九条 申请人取得《保安培训许可证》后,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法律手续。 第十条 保安培训机构成立后,需要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校长(院长)、投资主体或者培训类型的,应当在变更后的20日内到发放《保安培训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保安培训许可证》的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内到发证机关办理许可证延期手续。发证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 第十二条 依法设立的教育、职业培训机构(包括武术学校)开展保安培训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