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五条

第五条 申请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填写《保安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

设立报告,内容包括申请人、培训机构名称、培养目标、培训规模、培训层次、培训内容、培训条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等;

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归属;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和师资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