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 第四条

第四条 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设立保安培训机构的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设立保安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具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校园、校舍;

具有与培训内容相匹配、满足培训要求的训练场馆、图书馆、阅览室、实验、实习设施和仪器设备;

具有与培训内容、培训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师资人员,其中保安专业师资人员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5年以上治安保卫或者保安工作经历;

具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申请人、投资人、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及师资人员没有故意犯罪记录和精神病史;

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政法机关、军队或者教育培训的工作经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