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 第六条

第六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收到上述申请资料后,应当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出具收到申请资料的书面凭证;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申请材料存在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资料7日内审查完毕,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