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对已经受理的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下列资料进行可行性和真实性审查,并对培训机构的校园、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现场考察:

保安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表;

保安培训机构设立报告书;

校园、校舍、资金等有关证明文件;

相关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许可设立保安培训机构的,应当同时发给《保安培训许可证》,并报公安部备案;对不予许可的,应当出具不予许可的书面凭证,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