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 第四章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 第四章 第四章 保障金制度 第二十三条 保安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学员培训费的一定比例,设置学员权益保障金。培训规模在500人以下的,保障金总额不少于30万元;培训规模在500人以上的,保障金总额不少于50… 第二十四条 保安培训机构应当与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订《委托监管保障金协议》,并按照协议将保障金存入指定银行账户。 第二十五条 保障金及其利息归保安培训机构所有,但不得用于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用途。保安培训机构解散、破产、合并或者分立时,保障金及其利息作为该培训机构资产的一部… 第二十六条 保安培训机构无力执行仲裁机构裁决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无力支付对学员的赔偿时,可以书面形式向委托监管的公安机关提出动用保障金及其利息的申请,但所申请的数额不得… 第二十七条 保安培训机构被撤销《保安培训许可证》或者终止保安培训业务的,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定的省级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如在90日内未发生针对该机构的投诉或者诉讼,可以凭委托监…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