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保安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学员培训费的一定比例,设置学员权益保障金。培训规模在500人以下的,保障金总额不少于30万元;培训规模在500人以上的,保障金总额不少于50万元。

保障金用于因培训机构欺诈或者不履行合同时的学员权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