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 第四章 保障金制度 第二十四条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保障金制度 第二十四条 保安培训机构应当与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订《委托监管保障金协议》,并按照协议将保障金存入指定银行账户。 保障金及其利息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照《委托监管保障金协议》实行监管。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