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 第四章 保障金制度 第二十五条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保障金制度 第二十五条 保障金及其利息归保安培训机构所有,但不得用于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用途。保安培训机构解散、破产、合并或者分立时,保障金及其利息作为该培训机构资产的一部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