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 第四章 保障金制度 第二十七条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保障金制度 第二十七条 保安培训机构被撤销《保安培训许可证》或者终止保安培训业务的,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定的省级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如在90日内未发生针对该机构的投诉或者诉讼,可以凭委托监管的公安机关开具的证明,到开户银行领取保障金及其利息。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