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2016年) 第六章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2016年) 第六章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应当及时制定并公布保健食品注册申请服务指南和审查细则,方便注册申请人申报。 第六十二条 承担保健食品审评、核查、检验的机构和人员应当对出具的审评意见、核查报告、检验报告负责。 第六十三条 参与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守在注册或者备案中获知的商业秘密。 第六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举报的保健食品注册受理、审评、核查、检验、审批等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六十五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完成注册或者备案工作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相关职责在网站公布已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保健食品目录及相关信息。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保健食品注册证书: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应当依法办理保健食品注册注销手续: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取消保健食品备案: 第六十条 目录 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