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2016年) 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取消保健食品备案:

备案材料虚假的;

备案产品生产工艺、产品配方等存在安全性问题的;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被依法吊销、注销的;

备案人申请取消备案的;

依法应当取消备案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