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2016年) 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应当依法办理保健食品注册注销手续:

保健食品注册有效期届满,注册人未申请延续或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不予延续的;

保健食品注册人申请注销的;

保健食品注册人依法终止的;

保健食品注册依法被撤销,或者保健食品注册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根据科学研究的发展,有证据表明保健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依法被撤回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保健食品注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