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2016年) 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保健食品注册证书: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注册申请人准予注册的;

依法可以撤销保健食品注册证书的其他情形。

注册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健食品注册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应当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