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保健功能目录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三章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保健功能目录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三章 第三章 保健功能目录管理 第十六条 纳入保健功能目录的保健功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入保健功能目录: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开展相关研究的基础上,可以向审评机构提出拟纳入或者调整保健功能目录的建议。 第十九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保健食品注册和监督管理情况,选择具备能力的技术机构开展保健功能相关研究。符合要求的,技术机构应当及时提出拟纳入或者调整保健功能目录的… 第二十条 提出拟纳入或者调整保健功能目录的建议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第二十一条 审评机构对拟纳入或者调整保健功能目录的建议材料进行技术评价,综合作出技术评价结论,并报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第二十二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审评机构报送的技术评价结论等相关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初步审查,拟纳入或者调整保健食品功能目录的,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并修改完善。 第二十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审评机构报送的拟纳入或者调整保健功能目录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及时公布纳入或者调整的保健功…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时组织对保健功能目录中的保健功能进行再评价,根据再评价结果,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目录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