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保健功能目录管理办法(2019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入保健功能目录:

涉及疾病的预防、治疗、诊断作用;

庸俗或者带有封建迷信色彩;

可能误导消费者等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