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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港澳食用陆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海关可以予以警告或者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中的“供港澳食用陆生动物”指内地供应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用于屠宰食用的活牛、活羊、活猪、活禽等动物,其中活禽包括鸡、鸭、鹅、鸽、鹌鹑、鹧鸪及其他饲养的禽类… 第三十二条 供港澳养殖用陆生动物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就供港澳食用陆生动物检验检疫要求另有约定的,按照双方约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1999年11月24日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4号发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018年5月29日海…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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