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港澳食用陆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注册登记饲养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由海关责令改正,整改期间其饲养的动物不得供应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

饲养的动物发生一类、二类传染病或者其他具有严重危害动物疫病的;

饲养的动物被检出一类、二类传染病或者其他具有严重危害动物疫病的;

饲养的动物被检出药物残留项目不合格的,或者被检出其他有毒有害物质项目不合格的;

使用、存放国家禁用药物或者其他禁用投入品的;

对国家允许使用的药物或者其他投入品不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的;

伪造动物饲养记录的;

其他不符合饲养管理或者动物防疫要求的。

注册登记饲养场应当配合海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查明原因,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整改。整改结果经海关认可的,方可恢复向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供应其饲养的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