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港澳食用陆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从事供港澳食用陆生动物饲养、运输、中转、贸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按要求向海关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海关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