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港澳食用陆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海关可以予以警告或者处3万元以下罚款: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登记;
供港澳食用陆生动物来自未经注册登记饲养场;
不配合海关依法监管,拒绝接受询问、提供材料,或者提供虚假信息、材料;
伪造动物饲养记录;
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按规定向海关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登记;
供港澳食用陆生动物来自未经注册登记饲养场;
不配合海关依法监管,拒绝接受询问、提供材料,或者提供虚假信息、材料;
伪造动物饲养记录;
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按规定向海关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