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港澳食用陆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中的“供港澳食用陆生动物”指内地供应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用于屠宰食用的活牛、活羊、活猪、活禽等动物,其中活禽包括鸡、鸭、鹅、鸽、鹌鹑、鹧鸪及其他饲养的禽类。
本办法中的“动物疫病”是指农业农村部发布的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所列疫病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要求实施检疫的疫病。
本办法中的“投入品”是指供港澳食用陆生动物饲养、运输、中转、贸易等活动中使用或者添加的物质,包括药物、疫苗、动物促生长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