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标准化管理办法(2017年)

发布机关 体育总局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体育标准化工作,规范体育标准化活动,发挥体育标准化工作在推动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协调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开展体育标准化活动,从事体育标准化工作的组织与个人。 第三条 体育标准化工作内容包含制定体育标准化发展规划和标准体系,组织制定和修订体育标准,宣传贯彻与实施体育标准,监督体育标准的实施结果等。 第四条 体育标准化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第二章 标准化工作的管理

第五条 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经济司负责统筹组织管理全国体育标准化工作,主要职责是: 第六条 国家体育总局各司局和直属事业单位分工管理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体育标准化工作,主要职责是: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体育标准化工作,主要职责是: 第八条 体育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由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公共利益方(教育科研机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检测及认证机构、社会团体等)等相关方代表组成,是从事相关专…

第三章 标准的范围与类型

第九条 体育标准包括赛事、产业、装备、等级等内容,按照标准适用范围分类,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按照标准的法律约束力分类,体育国家标准分为… 第十条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体育技术、管理要求,应当制定体育国家标准。体育强制性国家标准严格限定在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社会经济…

第四章 标准的制定

第十一条 体育标准的制定实行计划管理。国家体育总局按照体育标准体系,每年定期公布体育标准立项指南,并根据立项指南确定标准制定项目。 第十二条 体育标准的制定应当公开、透明,制定过程中应广泛征求意见,并由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组织审查。 第十三条 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发布实施后,国家体育总局应当组织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定期对标准进行复审,并根据科学技术进步的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及时开展标准的修订、废止工… 第十四条 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授权机构出版。体育行业标准由国家体育总局授权的机构出版。 第十五条 体育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程序按照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鼓励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参与制定、采用和推广国际标准;鼓励开展体育标准化国际合作与交流,推进中国标准与国外标准间的转化运用。

第五章 标准的宣传贯彻

第十七条 体育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对外解释工作,由体育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 国家体育总局每年定期公布已发布标准目录和在研标准信息目录。 第十九条 鼓励开展实施和推广标准工作,提供标准化信息咨询、技术指导、宣传培训等服务,培育发展体育标准化服务。

第六章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条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禁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将体育企业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 鼓励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运用标准化手段提供公共服务。 第二十三条 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体育标准的实施监督机制。 第二十四条 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畅通体育标准实施监督的投诉举报渠道。

第七章 保障机制

第二十五条 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视标准化工作,履行标准化工作职责,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部门工作计划。 第二十六条 国家体育总局列支用于体育标准制定、宣传贯彻、实施监督、人才培养的专项经费。经费实行预决算制度,应当依据专款专用的原则,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体育标准化工作经… 第二十七条 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体育标准化人才培养。 第二十八条 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个人和项目,可以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 鼓励重大体育科研项目与标准制定相结合,推进科技创新成果推广应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