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标准化管理办法(2017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国家体育总局各司局和直属事业单位分工管理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体育标准化工作,主要职责是:

组织制定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体育标准化工作计划、中长期规划;

组织起草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体育国家标准,组织起草、复审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体育行业标准;

组织宣传贯彻与本部门业务有关的体育标准,并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组织推广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体育标准化示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