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2021年) 第四章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2021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特殊注册程序 第一节 创新产品注册程序 第六十七条 符合下列要求的体外诊断试剂,申请人可以申请适用创新产品注册程序: 第六十八条 申请适用创新产品注册程序的,申请人应当在产品基本定型后,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创新医疗器械审查申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纳入创新产… 第六十九条 对于适用创新产品注册程序的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及承担相关技术工作的机构,根据各自职责指定专人负责,及时沟通,提供指导。 第七十条 纳入创新产品注册程序的体外诊断试剂,申请人主动要求终止或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现不再符合创新产品注册程序要求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终止相关产品的创新产品注册程… 第七十一条 纳入创新产品注册程序的体外诊断试剂,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注册申请的,不再适用创新产品注册程序。 第二节 优先注册程序 第七十二条 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体外诊断试剂,可以申请适用优先注册程序: 第七十三条 申请适用优先注册程序的,申请人应当在提出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请时,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适用优先注册程序的申请。属于第七十二条第一项情形的,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七十四条 对纳入优先注册程序的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优先进行审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优先安排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 第三节 应急注册程序 第七十五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依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所需且在我国境内尚无同类产品上市,或者虽在我国境内已有同类产品上市但产品供应不能满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需要… 第七十六条 申请适用应急注册程序的,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应急注册申请。符合条件的,纳入应急注册程序。 第七十七条 对实施应急注册的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统一指挥、早期介入、随到随审、科学审批的要求办理,并行开展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检验、体系核查、技术审评等… 第六十六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