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2024年) 第四章 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2024年) 第四章 第四章 会计信息化安全 第三十七条 单位会计信息化工作应当统筹安全与发展,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切实… 第三十八条 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数据安全风险防范,采取数据加密传输技术等有效措施,保证会计数据处理与应用的安全合规,避免会计数据在生成、传输、处理、存储等环节的泄露、篡改及损毁… 第三十九条 单位应当加强会计信息系统安全风险防范,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会计信息系统持续、稳定、安全运行。 第四十条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全面落实安全保护管理和技术要求,加强会计信息网络安全风险防范,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会计信息网络安全,防范病毒木马、恶意软件、黑… 第四十一条 单位开展涉及国家秘密的会计信息化活动,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单位会计信息系统数据服务器的部署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如存在单位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等情形,其数据服务器部署在境外的,应当在境内保存电子会计资料备份,备份频率不得… 第四十三条 单位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涉及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活动,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 单位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涉及人工智能各类活动和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道德。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