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2024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数据安全风险防范,采取数据加密传输技术等有效措施,保证会计数据处理与应用的安全合规,避免会计数据在生成、传输、处理、存储等环节的泄露、篡改及损毁风险。

单位应当对电子会计资料进行备份,规定备份信息的备份方式、备份频率、存储介质、保存期等,确保会计资料的安全、完整和可用。

鼓励单位结合内部数据管理要求建立会计数据安全分类分级管理体系,加强对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