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2024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单位会计信息系统数据服务器的部署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如存在单位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等情形,其数据服务器部署在境外的,应当在境内保存电子会计资料备份,备份频率不得低于每月一次。境内备份的电子会计资料应当能够在境外服务器不能正常工作时,独立满足单位开展会计工作的需要以及财会监督的需要。
单位应当加强跨境会计信息安全管理,防止境内外有关机构和个人通过违法违规和不当手段获取并向境外传输会计数据。
单位的电子会计档案需要携带、寄运或者传输至境外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