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1年) 第六章 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1年) 第六章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严格落实医疗卫生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监管的主体责任,采取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自查、复核检查、实地查看、在线监管等多种方式,加大对下达投资计…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或工程管理单位和有关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发展改革、卫生健康、中医药、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有关中央单位以及各地要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对医疗卫生领域建设项目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调度,由有关项目单位于每月10日前在… 第二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有关单位将采取专项检查、在线监管、年度考核等多种方式,对各地区的医疗卫生领域建设项目进度、质量、资金管理使用等进行抽查和重点检查,并将监督检查和… 第二十二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暂停其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中央预算内投资,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